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