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