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