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而未能发言的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其翻译时间不包含在发言时间之内。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