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