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