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