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