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干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及时履行调查处理和监督职责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干预、阻挠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