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未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