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至少减半收取鉴定费,具体减免幅度由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司法鉴定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公平竞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