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