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