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司法鉴定档案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