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时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未约定时限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