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