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实行全国统一的赋码管理。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