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委托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