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和鉴定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接受委托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