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协助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对申请人工作场所和环境、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评审、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评审、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