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个人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