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