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回答询问。

必要时,可以开展走访、实地调研,或者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提起人、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