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标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