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

(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