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银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鉴没有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帐目或者未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的;

(四)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

(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