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主管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经乡农经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