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农经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