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存入银行款项的帐目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出纳员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