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帐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存放。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