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