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