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