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原有积累;(二)发包收入;(三)直接经营收入;(四)资产、设施租赁收入;(五)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六)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七)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八)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九)借入资金;(十)外来投资;(十一)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