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