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