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