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已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农业方面的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一)作为商品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的品种、规格、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二)农产品和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运、使用方法的要求;(三)农产品和种子的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农业方面需要统一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