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