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