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五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