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应当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