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者应当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结果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或者不报告复审结果的视为废止标准。修订的标准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