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者应当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结果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或者不报告复审结果的视为废止标准。修订的标准应当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