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