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合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申请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