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