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