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