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