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
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知识产权领域内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