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