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