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对参展项目所涉知识产权状况以及展品、展板等宣传资料进行审查,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处理程序。引导相关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建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渠道。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展会持续时间在三日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