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