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