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标线并履行标识标线维护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管理措施,保障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